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3]74号
各技工院校:
为加强我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江西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9月25日
江西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各类技工院校(以下简称“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西省技工院校全日制学制教育和非全日制学制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学籍包括全日制技工院校学籍、非全日制技工院校学籍。 全日制技工院校学籍是指按照人社部(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全日制教学计划,在固定时间、固定场所接受全日制技工院校教育的学生注册为全日制学籍。 非全日制技工院校学籍指技工院校招收的企业职工、社会青年采用弹性学制、学分制等方式开展学制教育,以及接受中专(职业高中)、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且愿意接受技工教育的学生,注册为非全日制学籍。 非全日制技工院校学籍只注册在“江西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不进入人社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系统”)、不纳入国家技工院校资助政策范围。
第四条 技工院校应设立学籍管理部门,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技工院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录取学生,分别按全日制学籍、非全日制学籍建立学生个人档案。
第六条 凡经技工院校录取的学生,持学校预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手续 。
第七条 技工院校应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和身体条件进行复查。
第八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人社厅”)办理相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并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技工院校应按照省人社厅技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技校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要求,经国家相关信息查重系统核查后为新生办理学籍录取及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学生经省技校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取得江西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
第十条 技工院校在完成学生录取及注册后,应按照《档案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要求,建立学